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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訊發送注意事項
敬告 貴客戶: 配合政府主管單位要求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提醒 貴客戶 : 發送各類簡訊予特定收訊名單時,敬請在文案中完整提示發訊者身份(或公司名稱、品牌、組織社團名稱..等),以避免涉及收訊者當事人意願造成檢舉糾紛,或違反個資法相關規定衍生罰則。若文案中提及第三者之姓名、公司名稱..等,亦請事先取得授權佐證,否則須自負一切衍生之法律責任。 本公司自公告日起至九月份啟動查核勸導,未遵守規定經勸導無效 者,將配合主管機關後續要求隨時停止提供服務(期間發生之相關爭議仍需自負法律責任),敬請 貴客戶知悉配合,造成不便亦請見諒。 備註: 法令依據-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條 第 20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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